發布時間:2012-1-11 16:50:01 作者:yztpdq 來源:本站 瀏覽量:5332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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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申請許可證,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的派出機構提出。
申請人取得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或者變更經營范圍。
第二條 申請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三)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設備、經營場所;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任職資格,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五)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專職專業人員;
(六)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
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還應當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業績。
許可證不同類別、不同等級的具體申請條件,由電監會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申請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人證明材料和凈資產證明材料;
(三)主要設備及機具清單、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簡歷、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
(五)專業技術人員明細表、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或者任職培訓合格證書等證明材料;
(六)電工作業人員登記表;
(七)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的證明材料。
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還需要提交相關業績報告以及證明材料。
第四條 合并后新設單位申請許可證的,除應當提交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并的證明材料;
(二)合并前各單位的許可證。
第五條 分立后新設單位申請許可證的,除應當提交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立的證明材料;
(二)業績證明材料;
(三)分立前單位的許可證。
分立后至多一個單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續分立前單位從事同類活動的業績。
第六條 派出機構收到申請,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派出機構有權要求申請人就申請事項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第七條 派出機構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并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派出機構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八條 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申請審查,并按下列規定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一)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派出機構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許可證;
(二)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派出機構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通知書中應當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九條 派出機構在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條 派出機構自受理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向社會公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辦理情況以及申請材料目錄、申請材料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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